农村办厂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建小厂房需手续
农村建小厂房需手续
农村建小厂申请条件如下:1、占用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申报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A4规格,窗口领取);2、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A4规格,窗口领取);3、属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提供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经营性建设的,提供乡(镇)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5、村民代表大会意见、村两委大会意见;6、土地权属证明文件;7、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8、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9、勘测定位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穗瞎规划而将中返永久基猜培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建厂用地怎么审批
法律主观:
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的程序:户主提出建房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猛差通过乎蠢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岁知陪续。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农村建小厂房需手续
农村土地建厂房流程如下:1、首先申请人应该是农村户口,且没有宅基地;2、其次先向村委会申请,经村里同意后确定初步选址意见(要符合村镇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再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经县国土部门同意后,报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农村村游判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6、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7、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8、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滑磨兆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信租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