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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销售管理办法最新 现房销售需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吗

现房销售需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吗

我们知道买房时要了解的东西还是比较,当你这个房可以上市交易时,一定要要达到相关条件才行,相关证件一定要办理好。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现房销售需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吗?

现房销售需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吗

不需要。

1、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对商品房会进行预售,那么这个时候就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滚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是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

2、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在房屋未建好之前出售才需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的销售是不需要再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区别一:适用对象不同

房地产管理机关允许房产项目就是在没有建成时便可销售的标志。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就是在适用的对象是现房,因为该证件就是证明这个房地产管理机关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项目竣工后便可销售的标志。

区别二:办理条件不同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可以说它的办理条件也是不同的,虽然它们都是要按照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汪逗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区别三:办理程序不同

预售合同可以说这种是属于一种非精确合同,在商品房的开发过程中,那么就有可能会由于困备卖各种原因导致的,这样就有可能会造成设计图上的东西和实际上的东西有差别,而商品房这种就是属于长期、大额的消费项目,所以就它还是需要有一个比较规范的内容,只要有了这个规定,签订预售合同以后还要签订销售合同。

总结:关于现房销售需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吗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现房的销售是不需要再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关注我们齐家网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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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需要销售许可证吗

不需要。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按照以上规定,在房屋未建好之前出售才需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的销售是不需要再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消哗,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此桥蚂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参森埋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北京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含限竞房等,下同)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二)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三)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工艺样板区应展示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搭消州卫生间等墙面、地面、吊顶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内设备、管线、门、窗桥罩的型号、品牌及材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应至少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设置在建设范围内临建中的交付样板间,确因竣工验收需要拆除无法保留的,开发企业应对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布设内容委托第三方公证。开发企业未设置交付样板间的,不得设置展示(宣传)样板间。交付样板间、工艺样板区及展示(宣传)样板知蔽间应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展示(宣传)样板间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屋内装修、装饰仅用于展示。二、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推广(四)开发企业在制作展板、沙盘、楼书、图册、APP软件等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景观、小区道路等比例关系应与规划许可总平面图一致;项目以外的展示内容应当与现状保持一致,不得展示未建设内容。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影响展示内容的,应及时调整销售宣传材料。开发项目的各类宣传广告和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项目已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号或现房销售备案产权证号。(五)开发企业应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533号)规定公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1.项目内外可能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尤其是涉及噪音、烟尘、污染、辐射、隐私、通风、采光、装修、丧葬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公示应准确、全面。2.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层平面图和立面图。3.项目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开发企业还应展示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分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设施设备共用、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收费标准等情况,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示。(六)项目销售时,应由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时备案的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组织销售。需变更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变更销售机构或半数以上销售人员的,变更过程中应暂停项目销售。在项目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不利因素内容、销售政策法规、规范推广用语等方面。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佩戴销售人员信息卡上岗,线上销售应公示销售人员真实姓名和信息卡编号。严禁虚假不实宣传、严禁误导客户处置占有公共部位、严禁宣传周边未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渲染紧张氛围促销。三、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开展不少于2次的“工地开放日”活动。组织工地开放日前,开发企业应主动告知所有购房人,并组织有参加意向的购房人进入工程现场了解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工艺、隐蔽设施、装饰装修、公共部位等实地情况。“工地开放日”活动中购房人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建议,开发企业应及时解释说明,属于质量缺陷的应及时维修整改并反馈购房人。鼓励开发企业通过在线视频向购房人实时展示施工进度。(八)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开发企业除应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有关规定,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外,还应组织购房人对预售方案中所列的装修质量标准进行查验。四、压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九)开发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销售组织和管理,如项目出现热销情况(项目登记意向客户超过批准销售房源三倍),应采取公证摇号的方式,优先面向符合本市限购政策的本市无房家庭、属地居民家庭、周边单位职工家庭销售。具体优先购买顺序和购房家庭条件,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项目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十)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含预售、现售,下同)前,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全面展示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如实介绍装修材料、施工工艺、结构尺寸等内容。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销售人员应将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项目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等明确告知购房人,由购房人进行书面确认。现房销售的,应向购房人全面展示实际交付房屋。(十一)开发项目宣传推广材料应形成书面、影像材料留存备查,包括以下内容:1.销售现场及线上销售用于宣传推广的展板、沙盘、楼书、图册、APP软件等;2.销售人员培训内容、教材、记录等;3.售楼场所信息公示情况(京建交〔2009〕533号文和本通知规定内容);4.“工地开放日”和质量查验过程中购房人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和维修整改记录;5.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布置情况。鼓励开发企业对项目宣传推广情况及材料进行第三方公证。(十二)开发企业对商品住房的整体质量及售后服务负总责。正式交房时应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五、其他(十三)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样板间设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十四)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按《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记分(记分标准见附件)。整改期间,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网签钥匙盘服务功能。涉嫌虚假广告的,移转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十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申请办理销售手续的商品住房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样板间设置除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外,仍按《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京建法〔2017〕20号)有关规定执行。附件: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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