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设计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灶樱悉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颂竖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住宅、办公楼、商业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进行指导。商务部门负责推进净菜上市和非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大型商场、超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的指导和监督。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园林和绿化、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第十条 支持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鼓励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隐乎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中转设施、处置设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中转、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第十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规范,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设施。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查询、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交易价格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车辆等设备的类别、标识、规格,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本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二)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四)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主管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六)城市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七)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内容进行约定。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是,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的配置位置、数量等,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需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可以在住宅区、居民点主要出入口等区域相对集中配置。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分类投放要求。(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和分类投放指导、监督。(三)保持收集设施、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五)对翻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的生活垃圾,造成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污染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告、制止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六)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并做好相应记录。(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和单位实行生活垃圾内部驳运的,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驳运。第二十条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尚未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第二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对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收集。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内。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但是,废药品应当投放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废药品收集点。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动物的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时间。(二)对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预约收运时间。(三)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并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三)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五)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作业要求。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鼓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处置。(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置或者进行就地就近处置;实行就地就近处置的,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防止或者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三)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四)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规定进行修复。(五)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六)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七)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作业要求。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作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第五章源头减量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餐饮业、旅馆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工作措施,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予以标注,并依法进行回收。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应当设置提示牌,提醒适量点餐。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刀叉。第三十四条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禁止使用一次性杯具。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力度,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第六章促进与监督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三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日常教育、管理和考评内容。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学前教育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集容器类别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其他学校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德育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旅游者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指导旅游者在本市旅游期间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家政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家政员技能培训的内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活动参与者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指导、督促活动参与者在活动结束时将生活垃圾带走或者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第三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单位,应当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候车亭、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建设工地围挡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公益广告。第四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补助、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部门,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制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 本市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机制。跨行政区域使用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应当支付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费。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等。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通过建立全流程信息监管系统、第三方考核等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四十四条 本市开展经国家、省批准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考核范围。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指导员的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指导员的业务能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利用电子技术手段,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活动。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后,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第四十七条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实行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地区,应当将非本市户籍公民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受到表扬、奖励的情况纳入积分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行使。第四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的;(二)未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的;(三)未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的。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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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绿色节能在室内装修设计中的应用
浅析绿色节能在室内装修设计中的应用
摘要: 随着现代城市化建设的迅猛崛起,城市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人们对家居室内环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发展了各种文化内涵和风格特色的设计装修形式。特别是新世纪发展了新型设计理念,提出了“绿色节能设计”的新概念,这将促进室内设计未来的发展进步。
关键词: 绿色节能;室内装修设计;应用
如何提高生活的品质也正逐步成为当今现代人生活的主流。室内装修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大家都很关注室内装修环境健康环保的问题,人们希望改善居住环境,让生活得更美好。室内装修环境设计是连接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桥梁,是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体现形式之一。因此,提倡绿色环保设计理念已成为当今的主流。
1室内绿色设计的原则
1.1以人为本。室内是人们工作、学习、休息、娱乐的重要场所,室内环境的好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情绪,因此绿色室内设计第一设计要素就是以人为本,重点关注人对室内环境的直接需求。在保证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相处的前提下,绿色室内设计最大化追求人们在居住过程中的舒适度和满足度,以下因素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室内居住质量甚至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1)糟糕的室内物理环境,如通风条件、光线明暗、温湿度、灯光照明、隔音效果等;
(2)空间布局不符合使用便捷性原则、室内设施设计明显违背人体工学要求。因此,为了尽量降低人体在室内环境受到的伤害,必须合理设计空间布局、科学划分室内功能区域,努力改善室内通风、照明、隔音等物理环境,力求生活设施设计遵循人体工学,来最大程度实现人们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要求。
1.2与环境协调。城市生活看似远离大自然环境,实则人们的室内环境和周围生态环境息息相关,人们在室内设计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都会受到来自大自然的强烈回应。因此,注重生态文明、尊重自然、和周围自然环境协调是绿色室内设计理念的核心原则,一切室内设计思路和工作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室内环境与周围自然环境的协调,上升到整个人类建筑的室内设计活动,则应强调与整个自然环境的生态协调。
1.3动态发展。人们在购买新房后都要对毛坯房进行大张旗鼓的装修,室内设计是其中的重点;入住二手房也会在原有装修基础上依照个人戚简喜好或大刀阔斧、或局部微调的对室内装修重新布局。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加上人们易受装潢公司和装修杂志各种装修新概念、新风格的影响,室内装潢呈现使用时间短、装修反复进行等特点,对自然资源和人力物力都是极大地浪费。而室内装修过程中出现的建材垃圾和装饰固体废料通常无法重复利用,短时间内也无法分解,对自然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和污染。基于目前室内装修的种种现实问题,我们提出了动态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室内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未来几年至十几年内室内装潢风格的变化趋势,尽量使用绿色环保、可回收重复利用的装饰材料,减少原材料、建筑材料等自然资源的浪费,加强重装饰,轻装修的装修理念,最大限度保护自然环境。
2当前室内绿色环保装修设计的"误区
2.1环保不一定高价。并不是价格高,质量就高,污染就小。总体来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候,厂家会利用消费者心理来抬高价格,误导消费者,造成一种价格高,质量就高就环保的现象。即使有的产品价格高,也确实是物有所值,但其原因不一定是因为污染小,很可能是由于材质、成本高引起价格高,而这些和环保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购买环保材料的时候,不能看价格的高低,要看产品的检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明,必要时要去权威机构进行检测。
2.2环保材料无需检测。很多人认为,装修各工序中所用的材料,包括选购的家具和各种软装饰,都符合国家标准,虽然所用材料都分别环保,但叠加在一起也可能导致环保超标,因此装修后需要找权威机构进行环保检测。
2.3环保不是没有异味。很多人不重视装修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只重视装修完成之后,房子里有没有异味,以为经过通风之后,屋内没有异味了,就等于环保了。而事实上,室内污染的物质里面,除了苯有芳香气味,甲醛、氨有刺鼻味之外,很多物质都是无色无味的。所以,装升局修过程中的污染要重视,装修完成之后,还要找有关的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以吵仔让确保室内环境达标。
3“绿色节能设计”在室内装修中的应用
3.1门窗的装修设计。主要是外窗的处理设计,在建筑维护结构中,门窗的绝热性能最差,是影响室内节能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要控制窗墙面积比率,北、东、西向窗墙比应小些,南向可大些.在无空调的建筑中,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约0.50;在有空调的建筑中,单框单玻窗,平均窗墙面积比不宜超过0.3,双玻窗不宜超过0.4。当然,在建筑设计阶段未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则在装修设计中可通过室内环保材料对该部分外窗进行二次设计,以达到要求。做好外遮阳和玻璃遮蔽也是室内节能的重要措施。玻璃材质及外遮阳对遮蔽率的大小均有影响。玻璃材质可选择高反射率的反射玻璃和吸热玻璃.如果原有外窗采用单层玻璃普通窗,可以调换成隔热保温性能好的中空玻璃断桥金属窗,在外门窗口加装密封条。装设外遮阳远比改变玻璃材质的效果好。窗户安装活动外遮阳装置,窗玻璃面采用贴膜节能技术,可以大大减少进入室内的热辐射量,尤其是建筑物西向、东向窗户,热辐射影响室内最大;室内尽量选择布质厚密,隔热保暖效果好的窗帘,也可选择窗帘加上一层遮光布。
3.2室内墙面保温装修改造。建筑墙面保温层对保证室内外热交换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未做室外墙体保温处理层的建筑,尤其是北方建筑的室内外温差较大,装修时可以在室内墙面实施内保温施工措施,特别是对东西向墙,保温材料可采用矿(岩)棉毡,3cm厚木筋,间距取60cm,面板可以采用纸面石膏板,厚度为9.5cm或12cm;或采用水泥纤维加压板,厚度为0.5~0.6cm.顶层室内吊顶装修时,在吊顶纸面石膏板上放置保温材料,可提高保温隔热性;阳台改造与内室连通要在阳台墙面顶面加装保温层;在铺设木地板时,可在板下搁栅间放置保温材料,如矿(岩)棉板、阻燃型泡沫塑料等.另外一种地面节能设计是通过在地板下面铺设地暖管的采暖装修法.地板采暖的原理是通过低温热水地板下循环,将热量均匀传给地板,再由地板向地面辐射,辐射传播对流传播效率高,可有效节能30%~50%,并可实现分室控制、分户计量,大大节省费用,这在北方地区可酌情采用暖气管敷设设计。
3.3减少或避免遮挡制冷供热设施的装修构造。南方地区由于气候因素,多采用空调设备对室内进行制冷、制热。特别是在大型公共空间,如星级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由于直接采用自然光、自然风较困难,多采用集中式中央空调设备进行通风,由于其室内空调通风和室内装修设计为不同单位进行设计,在设计上难免会出现空调通风设备与装饰结构部位相互遮挡,这时各设计单位因相互沟通,应根据对空调通风、装修材料等部分的情况进节能分析,给出最利于节能的解决方案,既保持了室内空间环境的舒适、美观性,又保证了室内通风的低能耗使用。
4结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环保在装修里逐渐得到人们认知。室内装饰已经不止是简单的美观、舒适,人们更注重是健康、安全、放心。所以,将以“绿色环保”视为重中之重,为大家创造出更温馨、舒适、健康、安全、舒心的家。
参考文献
[1]李海玲.绿色设计在室内装修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
[2]史志远.朱真才.韩振铎.“绿色设计”主导机械设计新潮流[J].矿山机械,2012.
如何建设生态文明?
1、积极宣传生态文明知识,提高全社会生液雀返态意识:要在全社会积极倡导和宣传生态文明,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告诉广大民众,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们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和可靠保证,有益于人类的身心健康。
2、节约资源:减少对矿产、森林、水等资源的开发,使生态环境得到有力保护。
3、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比如人口与经济的关系,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等,作为领导者或是执行者都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只有各个方面均衡发展,才可以建设好生态文明。
建设生态文明的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行,将产生变革性力量。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加强生态文明闹饥建设,坚持绿色发展,改变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使资源、生产、消费等要素相匹配相适应,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之策。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的使命宗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岁圆美的生态环境等要求越来越高,只有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建设美丽新中国。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牢固树立建设生态文明的四个自信、人民网-建设生态文明 打造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