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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粘土私自上山开采违法吗

未经批准私自取土洗沙构成犯罪吗?应该怎样判刑?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于非法采砂均以非法采矿罪来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做桥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营业性开采均需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许可证(少量自用无需)。

取圡显然属于开采,未经批准开采粘土牟利,由县级政府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洗砂,分为两类,一是将收购的土砂(含土)倾倒入水中清洗掉泥土,再抽出来出售的,这类无需许可证。

二是从水域下直接抽沙出售,属于采挖,未取得许可证的,与私自开采粘土处罚办法相同。

扩展资料: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

因此,犯罪的纯拍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

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

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消州事实法定化。

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

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

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



以改良土地为名非法采矿,受到法律制裁——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李少勇无证采矿案是怎样?

广西崇左市扶绥县山圩镇坝引村的水泥配料用红土矿储量丰富。2007年10月25日,李少勇冒用扶绥县钜源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与山圩镇坝引村香蕉园的土地承包者张虎签订《土改工程合同书》,约定由扶绥县钜源矿物材料有限公司自行出资进行土地改良,改良土地所筛选出来的石粒由公司自行处理,所得费用作为改良土地的费用。李少勇还承诺,按改良土地面积支付每亩600元的青苗补偿费。该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且合同上“李毅峰”签名系李少勇所为。2008年2月24日起,李少勇未经依法批准,以改良土地为由,组织人员在山圩镇坝引村香蕉园内开采水泥配料用红土矿。2008年7月29日,扶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与香蕉园土地承包者张虎及山圩镇政府工作人员黄志文一起对非法采矿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确认李少勇于2008年2月24日至7月29日非法开采水泥配料用红土矿约5000吨。在对李少勇非法采矿案立案调查过程旅敬中,李少勇多次辩称其行为的性质是土地改良并非非法采矿,而且他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违法当事人。经向扶绥县钜源矿物材料有限公司两名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调查,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毅峰对公司成立及签订《土改工程合同书》一事并不知情;股东黄彬初对出资成立公司是知情的,但未参与公司注册成立,且未出资参与采矿。经向扶绥县公安局调查核实,扶绥县钜源矿物材料有限公司从未正式申请刻制单位公章。李少勇以扶绥县钜源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名义给扶绥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有关材料上盖的“扶绥县钜源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公章是李少勇私自刻制的,递交材料是其个人行为,目的在于掩盖事实真相,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基于以上事实,扶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李少勇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起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李少勇提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李少勇不服扶绥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扶绥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拍。李少勇不服判决,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是一起无证采矿案件。
本案有两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一是红土是不是矿产资源,二是违法行为人是谁。
关于红土是不是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矿产资源具有3个特性: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是自然资源。“土”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的自然资源。因此,具有利用价值的“土”,应该归属于矿产资源的范畴,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拆培慎。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在附件中明确规定硅藻土、高岭土、陶瓷土、粘土等“土”为非金属矿产类的矿产资源,并详细列举了粘土的类型: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 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 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等。因此,本案开采水泥配料用红土,无论以什么名义,实际上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应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办理开采登记手续。否则,就要承担无证采矿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的违法行为人。经扶绥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扶绥县钜源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有两名股东。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毅峰对公司成立及签订《土改工程合同书》一事并不知情;股东黄彬初对出资成立公司是知情的,但未参与公司注册成立,且未出资参与采矿。仅从上述事实,还不足以认定扶绥县钜源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是否成立,需要到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如果公司没有注册成立,本案认定李少勇为违法行为人,事实清楚,没有异议。如果公司已经成立,还要进一步调查,李少勇开采红土矿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判断的核心是由谁出资采矿。如果是个人出资,不管是否以公司名义进行,仍然是个人行为;如果是公司出资,不管是不是个人来操作,仍然是公司行为。
对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是非常清楚的,但每一宗案件在表现形式上又千差万别,难以认定,需要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只有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才能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官方服务官方网站

建厂挖出铝矾土私自处理违法吗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建厂闹猛挖出铝矾土私自处理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法律规定,一、铝矾土、耐火粘土矿等资源属矿激滚产资源,未经法定机关审批并取得合法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植被、破坏土地,非法盗采。二、对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非法开采铝矾土、耐明弯余火粘土矿的开采点以及非法收售、加工点,县国土(矿管)、公安、环保以及所涉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建厂挖出铝矾土私自处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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