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没有不动产登记证明 为什么我没有不动产登记证明
为什么我没有不动产登记证明
房产证没有办理下来的原因
一、开发商的原因
第一,猛运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如联建一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分得的房产往往只能自用,不能直接作为商品房出售。如果按商品房出售,其买受人将无法领取房产证。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在受让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前,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会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违章的部分就无法办证。
第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如因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而不能提供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
第五,其他原因。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将抵押权剔除等情况,也会影响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办理。
二、买受人的原因
例如购房人怠于递交办证资料及迟延付款导致办证迟延,枝羡梁或买受人是经他人转让、抵债但未登记的商品房,在此情况下,由于是购房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办证迟延,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
例如对政府有关部门办证、测绘机构测绘结果等都是没有期限的要派银求,相关部门工作拖延、不及时,或房管局相关部门因作业繁忙而延缓了发证时间。
三、不可抗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或者双方违约的,违约方可以免责。故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开发商延迟办证,开发商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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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一项物权制度,根据“不变不换”的原则,对各类需要办理变更产权归属的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而不需要变更的不动产,依然还是使用原有的权属证书,同样具有法律效益。合法建造或者合法取得的房屋都应当进行登记。因为现在只有不动产登记证,尘逗而没有产权证了。以前的产权证,继续有效;但在交易的时候也派塌卖会被收走,重新办不动产登记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衫没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为什么我没有不动产登记证明
法律分析: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誉消困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庆念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