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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用材料是指哪些 医保病人特殊材料是什么意思?

医保病人特殊材料是什么意思?

医保病人特殊材料就是很多医用材料,不是比较常慎毁见的消耗性的一次性材料,都属于特殊材宽中备培御料。各地医保部门应该会有文件列明。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增加新的医用特殊材料,医疗机构通常需要在使用前几个月,按规定程序报批。凡未按规定要求报批的不得收费。

这些通常会在医保外单独收费。

医疗耗材包括哪些

问题一:医疗耗材大多都有什么 一、注射穿刺器械
比如:一次性使用无处注射器、静脉采血针、静脉留置针、一次性使用活检针等等
二、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比如:明胶海绵、生物蛋白胶、止血海绵、纱布垫、脱脂纱布块、医用棉球、纱布绷带、医用夹板、手术衣、透气胶带、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等等等。。。。。。
三、医用缝合材料
比如:可吸收缝合线、不可吸收缝合线、医用拉链等等
四、医用高分子材料
比如: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采血器、麻醉包、胸腔引流管、导尿管、气管插管、胃管、检查手套、引流袋等等等等。。。。

问题二:二类医疗器械都包括哪些?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一类: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如手术器械的大部分、听诊器、手术帽、口罩、医用X线胶片、创口帖等。 二类: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压计、心电诊断仪器、医用脱脂棉、医用纱布、恒温培养箱等。玻璃拔罐器 三类:对人体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如:植入式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一次龚使用无菌注射器或输液管等。

问题三:医用耗材是什么 医用耗材(Medical Supplies):即医院用的消耗很频繁的配件类产品。主要包括医用耗材和医用器械。
医用耗材包括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医用棉球、缝合线等普通耗材,以及介入支架、起搏器、人工晶体、骨科材料等植入类耗迹没材。
医用器械包括止血钳、手术刀、手术剪、手术镊等等。

问题四:医疗器械与医疗耗材有什么不同还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哪些属姿肆纳于医疗器械那些属于耗材类 10分 医疗器械是医疗行业所用材料的总称呼!!
医疗耗材属于医疗行业消耗品,如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珐用胶片之类的。医疗器械销售给医院通常要采取招标的形势,但是也大多做做表面文章,医药代表的任务就是维护好医院的关系,让医院采用你们的产品。

问题五:医疗耗材,一 二 三 类分别是什么? 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叮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具体产品你可参照《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那里有举例。

问题六:骨科常用的医疗耗材有哪些.。希望具体点的,谢谢! 骨科常用医疗器械:
双头腹壁拉钩、骨旋凿保护器、鼻手术刀、肘关节运动器、防护裙、X射线胶片观察装置、三用听诊器、骨科牵引架、快换丝锥套、锥丝锥、牙根尖挺、显微耳钩、剃毛刀、包埋机、皮肤镊、椎间盘手术用定位器、针单侧椎板拉钩、持钉钳、双关节咬骨剪、撑开钳、测深器、腹水穿刺针。
手术室防护隔离卫生用品 :
1、失禁护理产品
2、手术巾
3、手术床罩、床单、垫单类
4、手术保护雹粗用品
5、医用口罩
6、医用手套
7、 医用帽、鞋套
8、隔离服、防护服、手术衣
9、无菌保护套。
采血、输血器材:
1、激光采血仪
2、一次性输血器具
3、 血液透析导管
4、采血针。
缝合材料及器械:
1、PGA可吸收医用缝合线
2、PGLA可吸收医用缝合线
3、医用真丝缝合线
4、医用聚丙烯缝合线
5、医用聚酰胺缝合线
6、医用聚酯缝合线
7、PVDF医用缝合线
8、PET医用缝合线
9、医用不锈钢丝
10、医用缝合针
11、皮肤缝合器
12、免缝胶带。

北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

可以,不过需要办理异地安置!
照北京的规定,异地安置,易地医院必须得要盖章。经过当地的医院确认,才可以进行以后的医保报销。
异地安置需要:异地医院盖章、异地医保部门盖章、开立邮政储蓄账户(按季度划拨个人医保返金)。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77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及其亲属以现金先行支付,需要报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手续: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
(二)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
(三)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
(四)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
(五)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
第四条参保人就医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
(二)费用明细清单;
(三)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
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提交前款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芦搭转往市外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第四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
(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
报销;
(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
凡未按规定核准同意而自行转往市外或自找医院、自购药品以及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急诊抢救除外)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下同)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七条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结婚证衫举、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或哗碧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四)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五)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第八条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办理报销时,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
第九条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参保人应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经核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第十一条因病情需要输血(全血、成份血)的费用,由个人垫付现金,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抢救用血证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二条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在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中使用单价在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含国产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支付9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支付50%。
第十三条器官移植手术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核准报销。购买器官或组织源的费用自理。
器官移植范围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第十四条安置和置换人工器官的费用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人工器官包括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人工器官费用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心脏起搏器0元、人工心脏瓣膜元、人工关节元、人工晶体元。
第十五条特殊医用材料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特殊医用材料费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心血管内导管元、心血管内支架0元、心脏血管内球囊元。
第十六条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用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费用,由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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