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作用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和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和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有:
(一)通过统一登记确认不动产权利归属状态,对抗第三人;
(二)通过统一登记保护不动产与权利人间的法律支配关系;
(三)通过统一登记公示不动产权利戚老变动状况,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高渗升时发生喊清效力。
不动产登记的真正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的真正目的和作用是便于切实维护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束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混乱状况。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机关效率,保证物权状况的公开和明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便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物尽其用,定分止争。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扩展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悄巧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启模键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码和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进行不动产登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确认不动产权属关系:不动产登记可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权利关系,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动产权属纠纷的发生;2、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进行不动产登记可以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法律保护,避免不动产被非法占用、侵占或处置,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3、规范不动产交易市场:进行不动产登记可以规范不动产交易市场,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减少不动产交易中的风险和纠纷,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4、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进行不动产登记可以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简化交易程序,减少交易时间和成本,方便不动产权利人和交易双方。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如下:1、登记申请:产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权利凭物森证等;2、罩庆亩资料审查: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权属关系和申请人的身份,如发现问题需要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重新提交申请;3、现场勘查:不动产登记中心会派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不动产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是否与权属证明相符,是否有抵押或者其他限制;4、公示和异议差唯:在登记申请受理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进行核查处理。如无异议,公示期过后即可办理登记手续;5、缴纳费用:产权人需要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用,不同地区的费用标准不同,具体费用可以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6、领取证书:完成登记手续后,产权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是不动产权利的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进行不动产登记是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交易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