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供水设施有哪些 城市给水系统包含哪些工程?
城市给水系统包含哪些工程?
城市给水系统包括城市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城市雨水排放工程、城市污水处理与排放工程。
1、城市取水工程:
包括城市水源、取水口、取水构筑物、提升原水的一级泵站以及输送原水到净水工程的输水管等设施,还应包括在特殊情况下为蓄、引城市水源所筑的水闸、堤坝等设施。
2、净水工程:
净水工程包括城市自来水厂、清水库、输送净水的二级泵站等设施。
3、输配水工程:
输配水工程包括从净水工程输入城市供配水管网的输水管道、供配水管网以及调节水量、水压的此腊行高压水池、水塔、清水增压泵站等设施。
4、城市雨水排放工程:
有雨水管渠、雨水收集口、雨水检查井、雨水提升泵站、排涝泵站、雨水排放口、水闸、堤坝等设施。
5、城市污水处理与排放工程:
包括污水处理厂(站)、污水管道、污水检查井、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排放口等设施。
城市给水系统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组成部分。城市给水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给水系统通常由水源、输水管渠、水厂和配水管森哗网组成。从水源取水后,经输水管渠送入水厂进行水质处理,处理过的水加压后通过配水管网送至用户。
为了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给水系统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取水构筑物
取水构筑物是从取水水源取集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分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和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二)水质处理构筑物
水质处理构筑物是对不满足用户水质要求的水,进行净化处理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这些构筑物及其后面的二级泵站和清水池通常布置在水厂内。
(三)泵站
泵站是为提升和输送水而设置的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总称,主要由水泵机组、管道和闸阀等组成,这些设备一般均可设置在泵房内。分一级(取水)泵站、二级(供水)泵站、增压(中途)泵站和循环泵站等。
(四)输水管(渠)和配水管网
输水管(渠)通常是指将原水输送到水厂或将清水送到用水区的管(渠)设施,一般沿线不向两侧供水。配水管网是指在用水区将水配送到各用水户的管道设施,城市配水管网大多呈网络状布置。
(五)调节构筑物
调节构筑物是为了调节水量和水压而设置的构筑物,分清水池和高地水池(或水塔)等。清水池一般设置在水厂内,位于二级泵站之前,用于贮存和调节水量;高地水池(或水塔)属于管网调节构筑物,用于贮存和调节水量,保证水压,通局漏常设在管网内或附近的地形最高处,以降低工程造价或动力费用。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单位或者居民(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源井、输水渠道、取水口构筑物、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第二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四条 供水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并保持不间断供水;
(三)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收费;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公共枣胡供水设施,及时排除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
(五)接受公共供水主管机关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节约用水;
(二)按照规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三)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等,必须事先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四)不得利用公共供水设施转售用水;
(五)保护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者跑水等情况,应立即告知供水企业;
(六)协助供水企业检查、维修或者抢修公共供水设施。第六条 因施工或者检查、维修公共供水设施,需暂停供水或者降压供水时,供水企业应当提迹岩基前通知用户。暂停供水时间超过3天的,由供水企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大范围暂停供水或者暂停供水、降压供水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供水企业必须在暂停供水前报经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批准。第七条 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接装管道或者用水设施,临时使用公共供水(以下简称临时用水)的,应经供水企业同意,方可用水。第八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供水企业与用户对用水计量、收费等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主管机关处理。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九条 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城市公共供水能力相适应,符合城市公共供水的统一技术要求。
供水设施工程的规划、建设、施工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用户自行投资新建、改建户内供水设施(以下简称用户供水设施),应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 从事用户供水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确定的资格等级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
用户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供水设施设备的选用和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第十二条 用户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供水企业办理用户立户手续,安装计费水表,经测试水质、水压等合格,方可正式供水。用户供水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予供水。第十三条 用户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其计费总表以外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并入公共供水管网,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供姿谨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计费水表在用户地域内的,由用户负责保护。第十五条 公用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除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用户安装的无表消火栓,除发生火灾时,平时使用须事先征得供水企业同意。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公共供水管线情况。施工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保证按照措施实施。
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1、绿化及小品(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等2、公共照明设备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亮山虚道4、公共配电设施(高低压配电室、配电箱、配电柜、电力管井、电闸箱唯衡、表具、线槽等等)5、公共弱电设施(有线电视设备、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派接室、派接箱等等)6、公共健身及儿童娱乐设施7、公共安全设备(围墙、摄像头、护栏、园区大门、档杆等等)8、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9、公共给排水设施(公共给排水管道、下水渠道、管井、各类水泵、管道阀门、雨水管、污水篦子等等)10、电梯、电梯等候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敬燃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