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房屋的定义 附属用房属于什么性质
附属用房属于什么性质
附属用房属于物业管理用房。一般指的是配套用房,一般是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
附属用房一般指配套用房,可以是小区的物业管颂穗理用房,或者是小区的配电房,煤气调压站等,通常是起到补充小区使用功能的。地下室、车库、食堂、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等都属于附属用房。
除了强电配电房、消防泵房外,其他有弱电控制机房、通风机房,其他有需要的:滤水房、消毒室、无人自动化控制机房、通信(电信、移动等)机房、互联网设备机房等。
附设晌樱纳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宴没,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应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拆迁中附属房界定标准
房屋的附属物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闹歼建筑或构筑物。一般是指附属于居码弯橡住房屋的杂物房、户外、厕所、过道、院落等有合法权属证明或不计算租金面积的居室的附属使用部分。在遇到拆迁房屋附属物时,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的使用人合法拥有的、证照齐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附属物,对这部分附属物、由于拆除而给被拆迁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可以对这部分附属物给予补偿,但补偿的水平要低于被拆除的正式房屋。具体补偿金额以市场评估为准。另一种是房屋产权人未经合法的审批手续或不合理占用的附属物,对于这一部分,则不能给予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2)审批和核发迟旁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3)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4)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5)实施房屋拆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移民什么是附属房的标准
附属房是相对于主房而言,现在通常称稿薯附属房为杂房。
主房是指结构完整、键山者用于人们居住、生产、办公和娱乐的房屋,一般层高不小于2米。
杂房是指拖檐房、偏厦房、吊脚唯察楼底层等楼板、四壁、门窗完整,层高小于2米的附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