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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黄构成什么罪 传播黄色信息是什么罪

传播黄色信息是什么罪

一、传播黄色信息是什么罪1、传播黄色信息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在一定程度激袜并上属于精神鸦片,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非常大的。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好芦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明迹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走私贩黄够不够判刑

1、如果你的朋友能够证明他不知道货物里是黄色光盘的话就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理由:在主观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淫秽物品罪。如果走私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走私行为。其次,即使故渗歼返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如果他们公司运送货物出境的时候没有偷逃关税的意思的话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故意偷逃关税,比且偷逃关税的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话就够成一般的走私罪,如果是不满15万元的就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在偷逃税额在15万以上的还有几个量刑幅度,下面列出来了,你对照看一下就知道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改判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丛饥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
  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如果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有足够证据证明你朋友对货物是黄色光盘是知情的话,那么他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具体的量刑幅度下面列出来了,你对照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目前中国政府为打击盗版采取了哪些行动?

1. 清理市场。有关政府部门通力合作,采取日常监管与集中行动相结合,收缴市场上的盗版音像制品,大力整治盗版音像制品的集散地和批发市察带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1994年以来,全国共取缔关闭非法出版物集中经营场所580余处,每年政府有关部门收缴的侵权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和电子出版物数以千万计。
2.整顿放映,制止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社会性传播。1995年“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中,在全国范围内取缔了激光视盘故事片的营业性放映厅(这些放映厅的放映活动属于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的侵权行为)。到1996年2月底,全国各地的3000多家这类放映厅全部关闭。

3.规范光盘复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对生产源头的管理。根据市场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新闻出版署于1996年5月至11月先后吊销了生产盗版、淫秽光盘的江苏宝碟、深圳中侨、广州彩翎等9家光盘复制企业的音像复制经营许可证。此外,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的要求,各地向所有光盘复制企业派驻版权监督员。同时,严格实施在所有光盘生产模具上蚀刻来源识别码(即SID码)的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复制委托书。

4.实施悬赏举报,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1996年秋季,在我国广东省率先公布悬赏举报政策,规定有效举报一条非法光盘生产线,政府给举报人30万元奖金。从1996年9月广东经群众举报挖出第一条非法光盘生产线至今,已先后在我国境内破获非法光盘生产线149条。为此,国家已兑现给举报人奖金3000多万元(有的举报人声明不要奖金),全国“扫黄”办曾一次发给一位举报4条非法光盘生产线的举报人奖金120万元。已挖出的非法生产线大多是欧洲国家的产品,一般通过走私进境,有的境外供货公司还派技术人员指导安装和生产。保守估计,以一条光盘生产日均生产2万张计,这149条生产线每年可生产10多亿张盗版光盘。

5. 严厉打击盗版光盘走私活动。针对1997年初以来,走私光盘活动急剧上升,成为中国内地盗版光盘的主要源头的情况,中国海关连续几年部署打击走私盗版光盘的专项斗争,加强货运监督和海上、陆路缉私。全国“扫黄”“打非”办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先后在广东珠海、深圳和福建厦门召开了三次打击光盘走私工作座谈会,并制定了8项主要措施,包括封堵海上走私通道,大批量截缴走私光盘,继续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加强运输管理和市场缉私,打掉特大走私团伙并摧毁其境内储运窝点和销售网络,强化法律武器、从严追究走私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加强情报工作,加强与港、澳有关部门的合作等在实践中都产生了重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今,广东和各地海关及公安边防部门截获走私光盘2亿余张。这些光盘绝大多数是欧美影视、音乐作品的盗版品,其中还有相当数量是淫秽色情光盘。1999年10月1日晚,珠海拱北海关在海上一次截获452万张走私光盘,410多个品种。2002年3月2日广东查获了一起特大光盘走私案,共查获走私光盘477.7万张。2003年2月11日和13日,深圳海关先后截获三艘走私渔船,缴获各类走私光盘800余万张。

6.“打团伙、破网络、端窝点”,查处侵权盗版的大案要案,着力打击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摧毁不法分子作案的有生力量。每年的“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全国都要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如1995年对从事制作淫秽、盗版音像制品的江苏宝碟激光视盘有举庆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卜兴华依法判处1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2年,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非法出版团伙案主犯邓海清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7万元,同案的徐晖等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3年,并处罚金。在深挖盗版窝点方面,广东省广州市卓有成效,2002年破获万张以上盗版光盘的储运窝点70余个,收缴盗版光盘1300余万张。

7. 建立健全打击盗版的法律法规。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颁布实施,使中国有了第一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1997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列明了惩处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正没握处罚金。1998年12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在全国推广悬赏举报这一有效措施,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等部门发布了《对举报“制黄”“贩黄”、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扫黄”、“打非”,特别是对有效地发动群众、严厉打击盗版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2002年4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枚中伙同他人走私光盘452万张,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达298万多元一案一审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枚中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8.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识盗版的危害性。通过举办展览、销毁盗版光盘等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认识盗版的危害。2001年8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海关总署、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在广东珠海举行640万张走私盗版光盘集中销毁活动,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境内规模最大、数量最多的一次走私盗版光盘销毁活动。中国中央电视台进行了现场直播,国内外主要媒体共50多名记者参加报道,部分外国使领馆官员、行业协会代表也参加了此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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