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开征房产税了吗 2023年房产税收最新政策
2023年房产税收最新政策
法律主观:
最近几年,人们对 房产税 尤为关注,毕竟影响到房屋交易情况。很多人都清楚,国家先后在重庆和 上海 进行了试点。从2021年的情况看,房产税初步进入了立法程序,那么,2021房产税最新政策是什么呢? 通过咨询一位业内人士了解到,国家在前几年进行了房产税的研究和试点,同时也纳入了立法范畴。在2021年,房产税立法可以基本完成,届时人们在房产交易中需要缴纳房产税。同时也看到,计算房产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房屋交易价格计算。另一种是按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有的人担心实施房产税收政策之后,会影响房屋的价格。其实,房产税的出台,是适应新形势下税费改革的需要,它卖丛的存在,对房屋价格不会带来多大影响。从作用效果看,房产税实施以后,房屋交易价格变得更加理性、段枣更趋合理。目前,全国只有两个地区执行了房产税政策,在2021房产税最新政策中,完成立法是主要的工作。若想了解更多的房产税政策资讯,可在网上查询,或者登录税务网站,就可了握配拆解到最新的动态。 经过几年的探索,国家在房产税这项新税收上取得了一些成绩,比如说在两个省市组织了试点。2021房产税最新政策不会有太大的调整,一旦完成立法环节,就面向社会实施。毕竟房产税关系到房屋交易的问题,人们要想获取更多的政策资讯,可咨询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法律客观:《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第三条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税务局2023年1月份征期
一、征期1-16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季)、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季)、烟叶税(按月)、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期1-31日
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车船税(按年)。
另外,2023年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了!
02
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另外,预缴第四季度税费时,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2、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间继续延长至至2022年12月31日。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如下:
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划重点!!
1、小微企业2022年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2、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此处小微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如下表所示。
3、全额返还≠不缴纳
小微企业享受2022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1年认定数据。
三、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100%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假设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花费100万新购进设备、器具,那么,在当年汇缴时,可以按照200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缓缴税费1月将到期!
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拦晌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态禅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1)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03
增值税法(草案)公布
目前,增值税法(草案)已正式公布。其中,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继续维持现行方案不变:
1、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
(1)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
(3)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
简闭锋 2、税收优惠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3、另外,增值税法(草案)相对于暂行条例,这些重点变化企业需要明确:
变化一: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变化二:告别“劳务”一词
根据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
在草案第七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变化三:明确了4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变化四: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其中1条为兜底条款)
草案中,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3)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关于赠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变化六: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草案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且未提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税新规定2023
法律主观:
征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毕竟税收也是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比如个人工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经营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征税中房产税就属于其中一种,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征收一种税。一、房产税减免最新政策2022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二、房产税的税收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三、房产税征收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亮拿返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法律客观:《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购房人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计算年限时,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其持证时间按有效期连续计算。持证人因各种原因被注销《上海市居住证》后重新申领的,按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发证日期重新计算持证时间。2、购房人持有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可依据原来的证件分类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购房敬饥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已超过有效期的,应由购房人重新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后,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情况等实际信息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3、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持上海居住证满3年,新购唯一住房免征房产税:1、2013年7月31日起,持《上海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与此同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也符合免税条件。不过,对于持证未满三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若新购家庭唯一住房则须按规定先缴纳房产税,待其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则可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房产税。2、购房人持有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可依据原来的证件分类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购房人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已超过有效期的,应由购房人重新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后,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新申领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情况等实际信息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3、另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的次月起调整纳税。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但持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敏宽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暂免征收上述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并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需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对持证未满3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