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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超高怎么计算规则 建筑物超高费计算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物超高计算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超高费的取费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高层和多层建筑物按设计室外地面到檐口的不同高度,以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取建筑工程超高费;当建筑物中有些楼层的层高超过3.3m时,还应按每增加1m(不足1m按1m计算)计取每m2建筑工程超高费。单层工业厂房按每m2建筑面积计算建筑工程超高费。安装工程(包括给水、排水、旦陪槐采暖、消防、冷冻、煤气等管道; 动力、照明、防雷等管线; 通风; 通讯等)按超高模友部分建筑面积以每m2计算安装工程超高费。

扩展资料

(1)包含内容:高层建筑增加费是指高层建筑施工人工降效及材料垂直运输增加的费用。 

(2)计取条件:凡檐口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滴水的垂直距离)在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均可计取。 

(3)计算基础: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包括20m以下(含地下室)全部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4)选用费率的标准:计算高层建筑物高度时,不包括地下室高度,也不包括屋顶水箱间、电梯间、屋顶平台出入口等建筑物高度。 

(5)高层建筑增加费全部乱碰为定额人工费。 

(6)在高层建筑施工中,同时又符合超高施工条件的,可同时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和超高增加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超高费

层高超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规范进行,国家有新规范见: ‍  其中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扰中虚;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因此,“6.9米高的层高是超高层”按次条计算则可。  附规范相关条款如下:‍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对于形成缓燃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培卜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7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如何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以每增高1米(不足0.1米按0.1米计算)按相应子目的20%计算,并随高度变锋橡数化按比例递增。

超高费是高层和多层(六层以上)建筑物,檐高超过20m的单层工业厂房,应计取的超出一般高度的费用。

内容包括: 人工降效费;垂直运输机械增加费及降效费;脚手架增加费;施工电梯费;安全措施增加费(不包括临街建筑的水平挡板措施费);施工用水加压费;通讯如迹联络、建筑物垃圾银首清理和排污等费用。超高费分为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类。高层和多层建筑物按设计室外地面到檐口的不同高度,以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取建筑工程超高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超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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