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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怎么处理

营改增纳税人9月前应缴已缴营业税发生退款怎么处理

营改增纳税人9月前应缴已缴营业税发生退款怎么处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只有收回已开出的发票,在本月的营业收入中减除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的应交的税款就可以了。

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发现因发生退款应减除营业额的,可以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启含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具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隐旁改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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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问:营业税 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发现因发生退款应减除营业额的,可以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灶判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怎样开发票和报税

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对于房地产企业在时间上的规定有所放宽。根据《税务总局关于释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专案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专案,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在营改增之前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是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你以前是交地税局营业税户,即营业额*5%=应交营业税。在根据营业税计提税金及附加。然后全部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月末结转到本年利润里。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就要将主税增值税交给国税局,税金及附加仍交地税局。
营改增后计税方法也有所不同。即,
营业额/1.03=不含税营业额
不含税营业额*3%=应交增值税
发生营业额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月末结转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到本年利润中。

代账公司做的营改增之前应交税金已交未计提有问题,怎么处理

营改前中小企业所欠的营业税,在缴纳营业税后,应按11号文的规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补充和开具发票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1.记账公司,已核定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营业税已被批准,发票已被开具,销售退货或折扣已发生激宽巧,投票日应到明键期,应税公共服务巧慧暂停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新发票;3.营业税已退,未开发票。

出售营改增之前的房产怎么计算增值税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罩弊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物大族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仿基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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